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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周海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777号被执行人周海清,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执行周海清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罚金50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