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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吕亚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吕亚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72号益丰御祥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田志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亚平,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亚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民初2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运输工具的含义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依据运输工具的含义,本案保险标的皖B×××××机动车属于家庭小型轿车,不属于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因此本案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原审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杜雨泽驾驶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协商未果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上诉人给付保险理赔金,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中约定发生纠纷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车牌号为皖B×××××小型家庭轿车属于运输工具,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莱州市,被上诉人选择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