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6744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胡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胡子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44号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48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子敬,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原常熟市辛庄镇男人匯制衣厂工商登记业主。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子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子敬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子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8元,保全费人民币14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328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州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