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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斯钦毕力格与巴林右旗辽西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钦毕力格,巴林右旗辽西物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594号原告斯钦毕力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巴林右旗辽西物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经营者:王锋,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委托代理人:刘芯培,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钦毕力格诉被告巴林右旗辽西物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斯钦毕力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钦毕力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钦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应收取的25元,由原告斯钦毕力格负担。审判员马艳茹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东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