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友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20081-6),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3号楼460房间。法定代表人周宇騉,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友福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服刑于天津津西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友福盗窃纠纷【(2017)津0110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7650元,执行费914元。经查,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R×××××比亚迪牌小汽车低档,该车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