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刘春刚、冀国成、林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良,刘春刚,冀国成,林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春刚,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冀国成,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林海森,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刘春刚、冀国成、林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桂民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