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与高洪文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高洪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539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负责人:张伟波,行长。被告:高洪文,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河支行诉高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