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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定香与梁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香,梁英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900号原告:何定香,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莫林鹤,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英华,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何定香诉被告梁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姚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定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定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定香负担。审判员 姚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小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