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与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杨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790号原告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南路交汇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5层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0083503D。法定代表人梁华杰,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设,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力拓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