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文昌才让与鲁学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昌才让,鲁学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575号原告文昌才让,男,藏族,1974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公务员,住贵南县。被告鲁学智,男,汉族,1952年8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昌才让与被告鲁学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昌才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昌才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昌才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31.25元。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正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