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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文昌才让与鲁学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昌才让,鲁学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575号原告文昌才让,男,藏族,1974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公务员,住贵南县。被告鲁学智,男,汉族,1952年8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昌才让与被告鲁学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昌才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昌才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昌才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31.25元。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正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