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吉中与王德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中,王德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1007号原告:张吉中,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德炳,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吉中与被告王德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吉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吉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4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因装修房屋向原告购买木板等材料,原告多次供货后,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货款11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此后,被告支付了3600元,尚欠740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德炳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5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经审查,以上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因装修房屋多次向原告购买木板等材料,2015年10月1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000元,并于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材料款11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10月25号付清。2015年10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3600元,尚欠74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张吉中将装修材料销售给被告王德炳,双方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11000元材料款的欠条,以上事实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在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支付了3600元,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7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德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吉中支付货款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德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豆雨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