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祯、刘则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祯,刘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祯,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昌县,现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刘则华,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务工,住广昌县。本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赣1030执244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则华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