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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玉琳、吕春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琳,吕春莉,吕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琳,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吕春莉,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吕福江,男,194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王玉琳与吕春莉、吕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5404元,已执行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琳与被执行人吕春莉、吕福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王玉琳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