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永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00号移送执行人: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永林,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厨师,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本院在执行陈永林罚金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皖11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陈永林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5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林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