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125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莅临路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L1层。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华,系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员。被告:杨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哈尔滨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