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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125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莅临路美域江岛小区1号楼L1层。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志华,系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员。被告:杨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哈尔滨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