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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显哲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显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辽02刑更1212号罪犯李显哲,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瓦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显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30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显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显哲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显哲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显哲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庆福审判员华云捷审判员徐凤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