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大秀与刘素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秀,刘素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712号原告:李大秀,女,1953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素仙,女,1942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大秀诉被告刘素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李大秀送达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李大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秀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