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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蔡超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文,陈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蔡超文,男,1973年4月29日,汉族,北海市被执行人:陈莉慧,女,1969-8-15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502执133号,以另案处理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已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