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蔡超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超文,陈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蔡超文,男,1973年4月29日,汉族,北海市被执行人:陈莉慧,女,1969-8-15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502执133号,以另案处理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已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