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昆明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金爱苏、金健、周小莲、云南金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金爱苏,金健,周小莲,云南金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责人:李大军,该分行行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竑、李燕玲,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金爱苏,男,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金健,男,1986年1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周小莲,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云南金寿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爱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昆明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金爱苏、金健、周小莲、云南金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云南金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暂无法变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