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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朱某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560号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法定代表人:谭某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仪,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某霞,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霞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淑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