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新波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波,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47号原告:李新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新波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新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仲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