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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新波与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波,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847号原告:李新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板厂乡土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顺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新波与被告内乡县金岩石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新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波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仲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