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488号自诉人海某,女。被告人霍某某,男。自诉人海某以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海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海某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海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