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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小伟、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赵小伟,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15号原告: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与政和路东北角天元在水一方3-1-503室。法定代表人:韩序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小伟,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工农乡唐村南龙鳞路桥南端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薛风华,公司经理。原告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伟、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乐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