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发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吕相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发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吕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发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766号,机构代码:77026823-0。法定代表人于秀华,经理。被执行人:吕相珍,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发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相珍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66012.5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