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黄建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黄建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8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揭东区汇源路北侧汇润熙岸尚城铺面5-13号铺。负责人:黄培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陈武通,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建春,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被告黄建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斌、陈武通、被告黄建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建春立即向原告偿还透支款项本金67527.34元(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及至清偿日应付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7年4月12日被告黄建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提供中国联通揭阳分公司的工作证明。自2007年5月8日开始多次透支现金及消费,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7年4月30日。原告自2015年12月2日开始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被告均没有尽到约定的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5月17日,被告黄建春共拖欠原告透支款项本息合计96527.21元(其中本金67527.34元,利息24302.84元,违约金3787.31元,手续费909.72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辩称,1.其是经济困难,不是故意不还款。2.原告起诉的67527.34金额是正确的,但起诉的违约金是否正确不清楚。3.其不会逃避债务,会积极还款,在其每月的工资拿一部分独月还款。4.要求原告截止到今日不计付利息与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截至2017年5月17日共拖欠原告透支款项本金67527.34元,利息24302.84元,违约金3787.31元。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转账付还原告5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异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付还原告透支、消费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原告诉请被告付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借款本金67527.34元及该款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被告黄建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望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