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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莫金连、易天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金连,易天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莫金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易天仰,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莫金连与被执行人易天仰人格权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15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天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金连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易天仰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已依法对其进行了救助。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易天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金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也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天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金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