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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百商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志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志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65号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庐山街303号。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茹,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石志法,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志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