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巨坤受贿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28号罪犯李巨坤,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大学文化,原海南省琼海市会山镇镇委书记,捕前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万泉河家园9栋2单元502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巨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罪犯李巨坤于2012年12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巨坤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1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