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清柏申请执行唐见志、唐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柏,唐见志,唐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柏,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见志,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唐立孝,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玉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柏与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的银行存款3102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