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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清柏申请执行唐见志、唐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柏,唐见志,唐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柏,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见志,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唐立孝,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玉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柏与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见志、唐立孝的银行存款3102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