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444号本院2017年7月7日对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共80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2000元。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615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1150元。审判长 黄应锐审判员 阮 真审判员 陆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班智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