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刑初227号自诉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机场港区空港五路。法定代表人:王杰。被告人李新会,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自诉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李新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李新会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周勇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段晶晶书 记 员 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