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冬生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44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冬生,男,41岁(1975年11月17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冬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冬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冬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冬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冬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冬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因王冬生在上诉期间被变更强制措施,故原判应对其刑期起止日期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生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4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杨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邓 飞书 记 员 王婧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