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魏嫱扣划奇达拉图的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嫱,奇达拉图,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魏嫱,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奇达拉图,男,1957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斯琴,女,1959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魏嫱与被执行人奇达拉图、斯琴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8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奇达拉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奇达拉图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