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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庞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97号原告:吴某,男,199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199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庞某,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丁 婕审 判 员  张 旭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