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邬梓铭与和田疆山红果品有限公司、和田玉源果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梓铭,和田疆山红果品有限公司,和田玉源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352号原告:邬梓铭,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和田疆山红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法定代表人:辜剑。被告:和田玉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法定代表人:黄进云。被告:佛山市三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范恒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梓铭诉被告和田疆山红果品有限公司、和田玉源果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国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梓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邬梓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梓铭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