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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铅执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仟祥、杨维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仟祥,杨维东,张国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铅执字第256-3号申请执行人林仟祥,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杨维东,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张国倪,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仟祥与被执行人杨维东、张国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德瑞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维东位于铅山县河口镇御景家园C栋3单元305室房产,2016年9月23日,买受人郑水林以312000元最高价竞得,并于2017年5月16日将全部价款缴纳,申请执行人林仟祥分得本金91938元,加上2014年12月2日已领取的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仟祥已领取执行款101938元,尚有7806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经查,被执行人杨维东、张国倪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