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献民与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献民,安阳市豫安公证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67号原告:朱献民,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住所地安阳市健康路东段市司法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献民诉被告安阳市豫安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献民不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