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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宇宁与被告徐淑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宁,徐淑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15号原告谢宇宁,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徐淑依,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宇宁与被告徐淑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谢宇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宇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宇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宇宁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