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宇宁与被告徐淑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宁,徐淑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15号原告谢宇宁,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徐淑依,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宇宁与被告徐淑依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谢宇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宇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宇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宇宁负担。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