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芹行与被执行人万鲁华、万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芹,万鲁华,万鲁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潘志芹,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华鸿小区二期1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万鲁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万鑫宾馆。被执行人万鲁新,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乐业镇万家日杂五金商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芹行与被执行人万鲁华、万鲁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成林审 判 员 边青云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