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国泉与朱卫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10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泉,朱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赖国泉,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朱卫,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申请执行人赖国泉与被执行人朱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卫支付货款总额及利息等暂计3521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杜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