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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黄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89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咸丰县,被告:黄艳红,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被告之妻),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李伟与被告黄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伟负担。审判员  瞿红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