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长大与孙洪才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大,孙洪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7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大,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河市。被执行人:孙洪才,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长大与被执行人孙洪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长大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87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大与被执行人孙洪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上轮执行过程中,将被申请人孙洪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轮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