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年丰申请执行绵阳市湘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年丰,绵阳市湘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安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年丰,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大泉湾乡人,城镇居民,住绵阳市游仙区亚东山水。被执行人:绵阳市湘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拓展区界牌镇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71430040G。法定代表人:孟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绵阳市湘天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市湘天建材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存贵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陈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