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91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杨某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波,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某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红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杨某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红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杨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红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2930元;退赔被害人晏某乐损失人民币31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史某冲笔记本电脑各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