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卢文添、卢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卢文添,卢月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953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主要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剑平,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增,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添,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卢月凤,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厦门分行)与被告卢文添、卢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厦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剑平、林奕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添、卢月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文添、卢月凤共同偿还民生厦门分行借款本金40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为42689.32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年利率11.0925%计,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卢文添、卢月凤支付违约金20250元;3.判令卢文添、卢月凤支付律师费1735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卢文添以中国民生银行平和县农副产品行业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会员身份向民生厦门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在获得民生厦门分行授信额度审批后,于当日和卢月凤一同与民生厦门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卢文添向民生厦门分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卢文添分别将95000元互助保证金及5000元互助风险准备金存入平和县农副产品行业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账户中。民生厦门分行依约向卢文添发放贷款50万元。但卢文添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故民生厦门分行诉至本院。卢文添、卢月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文添、卢月凤于199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3日,民生厦门分行与卢文添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民生厦门分行向卢文添提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合同贷款利率不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确定为年利率7.39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民生厦门分行对卢文添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卢文添清偿本息为止;对卢文添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合同逾期利率为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卢文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按照合同借款金额的5%向民生厦门分行支付违约金。卢文添在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的视为违约,民生厦门分行有权要求其卢文添赔偿民生厦门分行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卢月凤在该合同签字确认。2015年12月9日,民生厦门分行依约向卢文添发放借款50万元。但卢文添未按时还款。民生厦门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从平和县霞寨镇蜜柚协会扣划保证金95000元抵扣上述借款本金。截止2017年7月26日,卢文添尚欠民生厦门分行借款本金40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2689.32元,故民生厦门分行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7358元。被告卢文添、卢月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民生厦门分行提供的《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入会申请》、入会确认函、告知书、担保确认函、会员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小微授信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及借款凭证、扣款回单、还款截图、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民生厦门分行与被告卢文添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借款合同》有卢月凤的签名,但在借款凭证中注明的借款人为卢文添,民生厦门分行系直接向卢文添发放贷款,故应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卢文添。现民生厦门分行已依约发放借款,但卢文添未按时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民生厦门分行借款本金40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民生厦门分行主张违约金按尚欠借款本金405000元的5%支付,并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卢文添应依约承担民生厦门分行为向其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358元。因上述债务发生于卢文添、卢月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卢月凤应对卢文添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文添、卢月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40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2689.32元,之后的罚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违约金20250元、律师费17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计4766.5元,由被告卢文添、卢月凤共同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