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义乌市香之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忠,义乌市香之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765号原告:李世忠,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义乌市香之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宅三)永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91689519H。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世忠与被告义乌市香之凌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世忠自愿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世忠负担。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