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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玲、王利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玲,王利国,王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326号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农牧局楼下。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芬,女,满族,大专文化,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赛罕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被告:孙玲,女,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利国,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利荣,男,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玲、王利国、王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