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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民初5608号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军,女,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永新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被告熊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通过交通银行上海西藏南路支行转账转入被告账户50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未果。2016年1月6日,被告写下承诺书,言明最晚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否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被告熊军辩称,2015年4月底通过朋友介绍与钱建华相识,于2015年8月10被告向钱建华出具借条一份,第二天收到原告银行转账500,000元。被告认为此笔借款是向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建华个人所借,且此笔借款用于赌博,故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请。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5年8月10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钱建华)伍拾万元正,一个月左右还请;2、银行贷记凭证一份;3、2016年1月6日被告出具的关于2015.8.10借款补充说明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之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真实的借贷关系是钱建华个人与被告之间。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00,000元借据一份。2015年8月11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上海西藏南路支行转账汇入被告账户500,000元。2016年1月6日,被告写下承诺书,约定最晚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否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约。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借钱款500,000元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约按期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的起算点符合其与被告的约定,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无据可依,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二、被告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支付原告上海瀚维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熊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永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