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孟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孟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5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期)第*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宋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孟菲,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申请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菲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15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起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