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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艳双与赵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双,赵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462号原告:赵艳双,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赵新颖,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原告赵艳双与被告赵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艳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艳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