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艳双与赵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双,赵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462号原告:赵艳双,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赵新颖,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原告赵艳双与被告赵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艳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艳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